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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光華REITs課題組:關于基礎設施REITs試點稅收政策的解讀

2022-09-01 16:09

1月29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試點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號,以下簡稱“第3號公告”或“公告”)。公告正文共五條、合計約500字,對目前市場高度關注的REITs相關稅收政策問題給予了明確回應,是我國基礎設施REITs市場的主要配套政策之一,對完善我國REITs制度體系具有重要價值。

一、對第3號公告的解讀

(一)資產劃轉環節可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于部分基礎設施REITs項目,在發行設立階段,不可避免地會涉及底層基礎設施資產的“剝離重組”,也就是將基礎設施資產從原本所歸屬的公司主體,劃轉至一個單獨設立的項目公司名下,從而有效實現基礎設施項目的權益轉讓與風險隔離效果。對于該重組過程中可能產生的企業所得稅,第3號公告明確可以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遞延相應的所得稅納稅義務。

應當說,該項政策并非本次針對基礎設施REITs的獨特支持,財稅〔2009〕59號文、財稅〔2014〕109號文、稅務總局2015年第40號公告等文件均對于“特殊性稅務處理”的適用情形及處理方式給予了明確規范。但本次在基礎設施REITs試點稅收政策中予以明確表述,有利于降低項目實施過程中的不確定性,進一步提高原始權益人與各地稅務主管部門的溝通效率。

(二)原始權益人向REITs轉讓項目公司股權所獲增值,對應于自身戰略配售REITs份額的部分,可遞延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3號公告的第二條內容,是此次最為主要的一條創新政策,也是在之前市場普遍關注并形成較強共識的基礎上,形成的一項稅收支持政策。在基礎設施REITs的發行設立環節,原始權益人會同時涉及轉讓項目公司股權、以戰略配售方式認購部分基礎設施REITs基金份額的行為。從實質重于形式的角度,這兩個行為屬于“一攬子交易”,原始權益人認購基金份額的行為將相應抵減轉讓項目公司股權所取得的增值收益。因此,第3號公告允許將該部分增值收益的納稅義務遞延至實際轉讓基金份額時,有利于緩解原始權益人在發行REITs當期的所得稅負擔。

同時,第3號公告對于實操過程中的數據口徑問題也予以了明確界定。原始權益人在參與首次戰略配售后,又通過二級市場進一步增持基金份額的,在實際對外轉讓基金份額時,按照“先進先出”原則進行判定,即認為優先處置的是發行環節持有的戰略配售份額,進而相應形成前期遞延部分的實際納稅義務。

(三)對基礎設施REITs運營、分配等環節涉及的稅收,按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3號公告對于基礎設施REITs運營、分配等環節涉及的稅收政策沒有具體展開,但實際上我國在項目公司運營管理、公募基金及ABS產品收益分配等方面的相關稅收政策已較為明確,在實踐中參照適用即可,如《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等。

(四)政策適用范圍明確為基礎設施REITs試點項目,且前期已發行項目可追溯適用

第3號公告的四、五兩條,對于該政策的適用范圍以及追溯方式進行了明確。一方面,該公告適用范圍僅限于證監會、發改委組織開展的“基礎設施REITs”項目,其他不動產證券化產品暫不屬于適用范圍;同時,對于目前11只已于2021年發行上市的基礎設施REITs基金,原始權益人及相應的基金產品均可按此次公告內容享受相關政策優惠。

二、思考與評論

回首中國公募REITs市場的發展歷程,“自上而下”頂層設計與“自下而上”市場探索的有機結合是走中國特色REITs道路的關鍵?;A設施REITs試點從現實出發,從中國的問題出發,對照問題,解決問題,勇于探索與實踐,產出了很多創新做法,積累了大量有價值的經驗,也凝聚了越來越多的行業共識。

筆者認為,此次第3號公告的出臺,體現了我國基礎設施REITs政策體系的獨特發展模式,即“融合式創新+迭代式衍變”。我們知道,基礎設施REITs試點在產品載體的選擇方面,難以一步到位設立一個全新的證券品種,而是創造性地采用了“公募基金+ABS”模式。實踐證明,這是我國REITs市場建設的一條可行的優選路徑。REITs稅收政策體系,是基于試點產品選擇,在現有稅收政策條件下,融合、創新、迭代而形成的。

第3號公告的出臺,標志著我國基礎設施REITs稅收政策體系的初步建立。這個體系整體上是由三部分有機構成的:一是與基礎設施項目運營管理以及底層交易結構相關的稅收政策;二是針對公募基金、ABS產品的既有稅收政策;三是結合REITs產品特點,單獨推出的針對性配套稅收政策。這種“融合式創新”的理念,既符合基礎設施REITs“產融結合”的內在規律,也是由REITs試點產品結構特征等客觀情況所決定的。

此外,第3號公告從“抓主要矛盾、強化通用性”的角度出發,主要針對發行設立環節以及存續運營環節的所得稅問題,給予了相關政策支持。對于REITs涉及的其他稅種問題(如土地增值稅、增值稅),以及不同資產類別在實施REITs時可能涉及的特定問題,我們期待后續能夠看到更多有利于REITs市場建設的規則出臺。

我們看到,1月28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了《2022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其中提到“‘需要抓緊研究、擇機出臺的項目’5件,包括:制定《證券公司柜臺業務管理辦法》《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辦法》《證券期貨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監督管理辦法》”,這說明REITs專項立法工作已經納入計劃。中國REITs制度必將不斷完善,未來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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